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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谁签发)

时间:2026-02-06 01:20:40 出处:照明电气阅读(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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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规则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监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事规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议事由签特制定本议事规则。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有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五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该授权须限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并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各委员会一般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委员会的召集人由董事长确定。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1、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以及提出修改意见;

2、对总经理拟定的年度发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3、制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草案;

4、拟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草案等;

5、拟定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草案,并负责监督核实;

6、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7、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修改草案;

8、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1、拟定公司各项基本财务制度及修改草案;

2、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3、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4、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5、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

6、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7、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8、审查总经理提交的年度财务决算、预算草案,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及核销草案,并提出意见;

9、拟定公司利润分配草案和弥补亏损草案;

10、对总经理提出的资金借贷、委托管理和担保等事项提出意见;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提名程序,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1、对董事会的规模和结构提出建议,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2、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提名程序;

3、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向董事会提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名单;

对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候选人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薪酬制度并组织考核工作,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1、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及制度体系;

2、拟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标准;

3、组织实施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4、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各专门委员会由召集人负责开展工作;一位董事或独立董事可在2个或3个委员会中任职;

2、工作程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自己直接起草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可以由总经理提出草案,经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如专门委员会对讨论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可下次再议,或将不同意见带到董事会议讨论。

3、专门委员会属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一切议案均需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才有效。

4、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常会每年度召开四次,第一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召开;第三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召开;第四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换届后,由董事会董事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董事成员通过,主持选举董事长的工作。

第十八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常会及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按《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包括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等),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全体联名董事签名的提议函,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也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总经理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也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提议函。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个工作日的计算,从提议函提交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董事会临时会议只能就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不接受董事的临时提议。

第二十二条 每位董事在董事会常会上,均有提案权,董事提案时,一般应向董事会秘书递交书面并签名的提案;情况特殊时,也可在会议上直接用口头提出,但会后应补充书面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议案,一般应列入会议议程,但经半数以上的董事决定,可以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本公司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委托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在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应当在表决单上签名;受委托的董事同时注明委托董事的姓名。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表决单上提出补充意见,该意见具有与会议记录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战略决策程序: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自己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也可以委托总经理先提出研究草案,经讨论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提出评审报告。如该项投资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则应经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任免程序: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提名委员会提出任免意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出任免意见,经提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或解聘文件。

第三十条 财务预决算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的草案,经审计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机构设置重大调整程序:由总经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经战略决策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经战略决策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该项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前,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就该交易的详细报告,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按《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其它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须由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以召开咨询会议进行评审,然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专门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董事会报告和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一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拟就董事会报告,由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由董事会秘书修改定稿,再由董事长提请公司董事会常会讨论通过,最后由董事长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报告,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工作报告每年编报两次,总经理工作报告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答复的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安排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专项负责与公司经营层和部门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想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的每一项决议需要指定董事执行或监督执行的,被指定的董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董事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自公告刊登自日起三日内,公司应将公告及相关附件等材料以送达或邮寄方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事处备案。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据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遵行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人表决权;二是多数通过原则,即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的是吗

是的,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1、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4、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扩展资料:

一、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时,还可以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2、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监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

二、监事会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监事长的职责是什么?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4、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扩展资料: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监事会实行会议制,每年定期召开1~2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在 月和 月。

2.经公司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其他监事召集的主持。

4.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载明会议事由、时间、地点、议程的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5.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监事长

非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于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对于有限公司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一般自行拟定。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其规定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议事规则也基本相同。

网上搜了一个供参考:

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以书面形式对监事会主席提出不信任议案, 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提出辞职,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3、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必要时可要求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作出说明;

2、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7、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3、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建议等重要文件;

4、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的责任: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2、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监事必须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有关资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应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若有需要讨论的事项,应附上有关议案。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内容和有关议案作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若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授权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一名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两种方式进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表决时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决议(包括临时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监事可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职工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尽快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股东担任的监事辞职的,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监事会工作中发生的经费由公司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有关条款如与《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时, 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监事与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一,什么是监事(supervisor )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

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监事:外文名-supervisor-别称监察人

组成: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

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二,监事会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拥有以下权限: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监事会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形式

第二条 人员组成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3名股东代表,2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及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一~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权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权 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审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包括检查公司的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等。通过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指标进行分析评价等,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检查;

(三)监督权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告诫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公司经营中有违法违规情况,需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时,在1/3以上监事提议下,监事会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由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六)提案权 就监事会或监事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建议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七)诉讼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知情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九)调查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会议方式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八条 会议时间 监事每3个或6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

第九条 会议通知形式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形成决议或审核问题可在5日前告知;非形成决议的在3日前告知。

第十条 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有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条件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规则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表决形式 监事会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全体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监事有权要求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十七,条会议决议的披露

(一)监事会会议决议经会议通过或提请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披露;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二十一,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讲,监事不可以担任董事、高管,因为监事会的职责就是监督董事、高管履行职责的,所以肯定不能是公司的二把手,一般是企业工会的负责人或者上级单位委派的人员担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而监事会成员为公司的监督人员,不是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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